可以先弥补亏损,再计算所得税。但要注意以下条件:
1、亏损口径:税法口径而非会计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称年度亏损,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弥补期限:一般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特殊10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2013年发生的亏损只能用2014、2015、2016、2017、2018年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至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2013年发生的亏损仍没有弥补完,则2013年的亏损不能再用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不过,除了以上政策之外,也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那么,哪些亏损可以弥补,哪些不可以弥补?
广义上说,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包括应税所得、清算所得、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不允许弥补的亏损包括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已用境外盈利弥补了的境内亏损、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合并分立的亏损、核定征收产生的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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